企业改制咋能侵害退休职工利益
发文日期: 2003-12-19
近日,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红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内退职工王迷苟等4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据原告方陈述:王迷苟、刘梅香、晋翠英、宋玉景4人系长治市红旗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1980年至1983年在橡胶厂工作,1996年12月,根据内部规定先后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每月领取100元的退休金。2003年,红旗橡胶厂依据“企业积累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无故停发了4个人的退休金。王迷苟等人要求企业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补发工资总计34148.10元,并且为其中2人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为4位职工核定缴纳社会保险金。
被告方则辩称:法院受理此案实属违法。4位职工已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且2002年6月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曾以证据不足作出过劳仲不字(2003)4号不予受理通知,本案不属劳动争议,即是劳动争议范畴,也已超出时效。
法院庭审时查明:原告4人于1996年12月至1998年7月在该公司退休,原企业向4人颁发了光荣退休证。长治市红旗橡胶厂于2002年2月实行股份改制,2月5日通过职代会表决同意。同时通过了厂内企业积累资金分配方案、股金招募方案、企业改制3个方案。该公司依据有关方案规定,按原告退休工资额发放了2002年3月至2003年2月份一年的工资。4位职工未按“招募股金方案”交纳2000元的招募金,之后因停发工资发生争议。
法院在审理时,依照事实确认,集体企业资产属全体职工所有,4名职工退休时符合当时政策,属合法享受权益的人。现被告在原资产上改制,但改制方案不能以侵害原退休职工的利益为手段,红旗橡胶厂按此方案采取一次性结算4位职工退休金的办法不符合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离退金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之规定,判决红旗橡胶厂从2003年3月起按4位职工原退休工资额发放退休工资,直至原告失去领取条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