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1月1日施行
发文日期: 2003-09-30
《江西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11月1日正式在全省施行。29日上午,记者采访了江西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段明其。他说:“依据国家《劳动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西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意味着我省老百姓的劳动保障从此有′法′可依,彻底告别以前劳动保障监察无章可循的被动局面,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
用人单位“高压线”
对用人单位的下列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不依法建立或者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实物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
职介机构“红灯区”
对职业介绍机构的下列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
拖欠工资“用物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介绍机构骗取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经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