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证券监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证监会公告[2010]18号
2010年6月4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证券监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96号),现将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缴款方式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监管费
我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为: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
......
根据《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证券监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证监会公告[2010]18号
2010年6月4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证券监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96号),现将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缴款方式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监管费
我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为: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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