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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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2013年5月31日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5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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