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的通知
2011年2月16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的函》(国统制[2011]7号)精神,重新核准后的《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2011年1月28日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部门认真做好相关统计资料的填报工作,《制度》的电子版可登录中国海洋经济信息网(网址:www.cme.gov.cn)下载。
各单位、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制度》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司。
联系人:庞冲;联系电话/传真:010-68047737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的函(国统制[2011]7号)(略)
附件2: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 录
一、 说明
二、 报表目录
三、 调查表式
(一)沿海地区生产总值
(二)海洋经济主要产业产值
(三)海洋经济主要产业产量(服务量)
(四)涉海国民经济行业总产出
(五)涉海工业(规模以上)总产值
(六)涉海国民经济行业地区生产总值构成项目(按当年价格计算)
(七)沿海地区124个部门投入产出表(基本流量表)
四、 主要指标解释
一、说 明
(一)为了全面反映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规模、结构等方面的情况,科学、准确地体现海洋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程度,为各级政府制定海洋政策、进行海洋管理、宏观调控海洋经济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报表制度》,在《海洋经济核算体系》实施方案基础上,特制定《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以下简称“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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