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1号

2014年1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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