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2014年2月27日

为进一步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现将有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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