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42号

2008年6月2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开展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保险业为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挥更积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保险公司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收取委托管理费用,不承担委托基金的亏损和盈余。

  二、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

  三、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各项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营销服务部和相应的医疗服务合作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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