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2011年修订)

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2011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实施《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的通知》 ,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2011年修订)

2011年2月28日

各会员:

  中国期货业协会修订的《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修订)》已于2011年2月18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修订)

  (2007年12月26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2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纪律惩戒程序,保障协会依法实施自律管理职责,维护协会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对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给予纪律惩戒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协会理事会设立纪律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分别由不同人员组成。纪律委员会根据协会监察部门的调查结果作出纪律惩戒决定,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查被惩戒的会员和从业人员的申诉。

  第四条 受调查、受惩戒的会员或期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认为参与案件处理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所在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在收到回避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协会实施纪律惩戒,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执行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六条 协会可以通过邮寄、协会网站公告等多种方式送达文书。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寄出后,市内3个工作日,市外7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联系不到当事人的,可以采用协会网站公告方式送达。以协会网站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章 立案

  第七条 协会监察部门对通过下列情形发现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经初步核实后予以立案:
  (一)接到书面实名投诉、举报,或匿名投诉、举报且线索清晰的;
  (二)监管部门转交;
  (三)自律检查中发现;
  (四)其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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