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4年4月16日
为进一步促进和发展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我部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fshzc@mofcom.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15日。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发展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投资东道国(地区)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投资东道国(地区)是指境外投资的最终目的地。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其自行负责,并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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