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Post Bureau on Seeking Comments on the Draft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Postal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Post Bureau on Seeking Comments on the Draft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Postal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4年8月1日

  为建立和完善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邮政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我局起草了《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邮政局网站(网址:http://www.spb.gov.cn),进入首页左侧“意见征集”,点击“关于《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gui@spb.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6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方式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邮政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保证邮政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对内部执法机构和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要求】 调查处理邮政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邮政管理部门违法、不当和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因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第六条【奖励制度】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在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监督主体】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协助监察机构、人事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条【监督机构职责】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二)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查处举报和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实施行政执法通报制度;
  (四)负责邮政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
  (五)定期向上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六)配合监察机构、人事部门追究邮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七)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九条【监督证制度】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持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监督范围】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邮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合法、规范;
  (五)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八)执法风纪遵守情况;
  (九)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