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2014年9月23日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已经2014年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局长 蔡赴朝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徐绍史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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