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n Promulgat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Pilot Programme of Short-term Corporate Bonds of Securities Compani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n Promulgat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Pilot Programme of Short-term Corporate Bonds of Securities Compani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Circular on Promulgat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Pilot Programme of Short-term Corporate Bonds of Securities Compani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5]17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4]184号
2014年10月20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规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详见附件),已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规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短期债”)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发行与转让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债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约定在一年(含)以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在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适用本办法。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证券公司短期债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每期债券的发行时间、期限和规模。
第四条 证券公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证券公司短期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条 发行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发行或转让后,证券公司短期债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
根据《关于废止《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5]17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4]184号
2014年10月20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规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详见附件),已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规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短期债”)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发行与转让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债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约定在一年(含)以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在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适用本办法。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证券公司短期债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每期债券的发行时间、期限和规模。
第四条 证券公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证券公司短期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条 发行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发行或转让后,证券公司短期债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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