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National Railway Administration on Seeking Comments on Draft Rules Including the Provisions on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Safety of Railway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and Provisions on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Quality of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National Railway Administration on Seeking Comments on Draft Rules Including the Provisions on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Safety of Railway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and Provisions on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Quality of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4年10月21日

  为贯彻落实铁路政企分开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铁路行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落实铁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取消许可后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国家铁路局组织起草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组织对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两件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 意见发送至nrayjzj@sina.com

  3.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法规处收 邮编:1008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结合铁路实际,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条 [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 [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 [鼓励方向]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 运输条件

  第七条 [办理站]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八条 [设施设备]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条 [装卸储存设施]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施设备布局、作业区域划分、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规定;
  (二)设置有与办理货物危险特性相适应,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仓库、雨棚、场地等设施,配置相应的计量、检测、监控、通信、报警、通风、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泄漏、防中毒、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装卸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爆措施,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当使用栈桥、鹤管等专用装卸设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当使用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
  (四)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评价]运输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 [运载工具]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
  (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
  (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安全附件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状态完好,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四)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技术要求,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运输包装] 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三)包装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
  (四)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托运要求]托运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承运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下列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
  (一)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
  (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
  (三)需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
  (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重点危险货物运输]运输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时,运输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运输的数量、发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运输]运输放射性物质时,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质的有效证明,运输的放射性物质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安全保卫、应急预案及演练、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安全审查等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储存]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隔离等应当符合规定。仓库、雨棚、储罐等专用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八条 [装载及加固]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加固以及使用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其他容器、集装化用具、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禁止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
  货物装车(箱)不得超载、偏载、偏重、集重。货物性质相抵触、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同车(箱)装载。

  第十九条 [装卸作业]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押运]运输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押运注意事项,检查押运人员、备品、设施及押运工作情况,并为押运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押运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货物交接]运输单位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第二十二条 [行车组织]危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应当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应当远离客运列车及正在办理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装运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人看守。

  第二十三条 [洗刷除污]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应当清扫洗刷干净,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造成污染、损害。洗刷废水、废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设备,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预防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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