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
2014年10月23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提前申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其中,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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