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此文件中附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预缴情况统计表》及其填报说明已被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此文件中第七条第一款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014年11月14日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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