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the Occupational Hazard Notifications and Warning Signs of Employers(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the Occupational Hazard Notifications and Warning Signs of Employers(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2014年1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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