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4年12月19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有关要求,经国务院批准,我会拟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领域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工作。为了做好行政和解试点相关工作,我会起草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公开征求意见”,点击“《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lbpublic@csrc.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19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试点开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工作,规范行政和解实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监会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行政和解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条件、程序和期限规定。

  第四条 实施行政和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效能原则。中国证监会不得向行政相对人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行政和解建议,或者强制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

  第五条 行政和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适用行政和解程序:
  (一)中国证监会已经正式立案,且经过了必要的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
  (二)采取行政和解方式执法有利于减少争议,稳定和明确市场预期,恢复市场秩序;
  (三)行政相对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补偿因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四)以行政和解方式结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查处的案件,试点期间不适用行政和解程序。

  第七条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得与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
  (一)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不适宜行政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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