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律商网注]
根据《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1号

2005年3月7日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已经2005年2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2005年3月7日)

  目录

  A章 总则
  第60.1条 目的和依据
  第60.3条 适用范围
  第60.5条 定义和术语
  第60.7条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性能标准
  第60.9条 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资格要求
  第60.11条 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的义务
  B章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的申请、受理和颁证
  第60.13条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的申请
  第60.15条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申请的受理
  第60.17条 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
  第60.19条 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有效期
  C章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
  第60.21条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要求
  第60.23条 飞行模拟设备客观数据要求
  第60.25条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测试指南要求
  第60.27条 飞行模拟设备初始或升级鉴定
  第60.29条 飞行模拟设备定期鉴定
  第60.31条 飞行模拟设备附加鉴定
  第60.33条 新型别或新型号航空器飞行模拟设备的临时合格证
  D章 飞行模拟设备运行要求
  第60.35条 飞行模拟设备的使用
  第60.37条 飞行模拟设备检查和维护要求
  第60.39条 飞行模拟设备故障记录
  第60.41条 飞行模拟设备记录保存和报告
  第60.43条 飞行模拟设备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的运行
  第60.45条 飞行模拟设备改装
  第60.47条 本规则生效前鉴定合格的飞行模拟设备
  第60.49条 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自动失效和恢复程序
  第60.51条 其他原因导致合格证失效和恢复程序
  第60.53条 飞行模拟设备指令
  第60.55条 飞行模拟设备质量保证系统
  第60.57条 禁止的行为
  E章 罚则
  第60.61条 中止运行
  第60.63条 警告或罚款
  F章 附则
  第60.65条 飞行模拟设备等级划分
  第60.67条 施行
  附录A 飞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性能标准
  附件1 飞机飞行模拟机一般要求
  第60.A.1.1条 概则
  第60.A.1.3条 模拟机最低要求
  附件2 飞机飞行模拟机客观测试
  第60.A.2.1条 测试要求
  第60.A.2.3条 模拟机客观测试标准
  第60.A.2.5条 操纵系统动态特性
  第60.A.2.7条 地面效应
  第60.A.2.9条 运动提示的可重复性
  第60.A.2.11条 替代数据来源、程序和专用仪器--仅适用于A和B级模拟机
  附件3 飞机飞行模拟机主观测试
  第60.A.3.1条 概则
  第60.A.3.3条 操作科目表
  第60.A.3.5条 模拟机系统列表

  附件4 关于风切变训练的飞机飞行模拟机鉴定要求
  第60.A.4.1条 适用范围
  第60.A.4.3条 符合性和能力声明
  第60.A.4.5条 风切变模型
  第60.A.4.7条 演示
  第60.A.4.9条 参数记录
  第60.A.4.11条 设备及其工作情况
  第60.A.4.13条 鉴定测试指南
  第60.A.4.15条 主观测试
  第60.A.4.17条 鉴定基础
  第60.A.4.19条 演示的可重复性
  附录B 飞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性能标准
  附件1 飞机飞行训练器的一般要求
  第60.B.1.1条 概则
  第60.B.1.3条 训练器最低要求
  附件2 飞机飞行训练器客观测试
  第60.B.2.1条 测试要求
  第60.B.2.3条 训练器客观测试标准
  第60.B.2.5条 操纵系统动态特性
  第60.B.2.7条 2级、3级和5级训练器的替代数据
  第60.B.2.9条 替代数据来源、程序和专用仪器--仅适用于6级训练器
  附件3 飞机飞行训练器主观测试
  第60.B.3.1条 概则
  第60.B.3.3条 操作科目表
  第60.B.3.5条 训练器系统列表
  附录C 直升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性能标准
  附件1 直升机飞行模拟机一般要求
  第60.C.1.1条 概则
  第60.C.1.3条 模拟机最低要求
  附件2 直升机飞行模拟机客观测试
  第60.C.2.1条 测试要求
  第60.C.2.3条 模拟机客观测试标准
  第60.C.2.5条 操纵系统动态特性
  第60.C.2.7条 运动提示的可重复性
  附件3 直升机飞行模拟机主观测试
  第60.C.3.1条 概则
  第60.C.3.3条 操作科目表
  第60.C.3.5条 模拟机系统列表
  附录D 直升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性能标准

  附件1 直升机飞行训练器的一般要求
  第60.D.1.1条 概则
  第60.D.1.3条 训练器最低要求

  附件2 直升机飞行训练器客观测试
  第60.D.2.1条 测试要求
  第60.D.2.3条 训练器客观测试标准
  第60.D.2.5条 操纵系统动态特性

  附件3 直升机飞行训练器主观测试
  第60.D.3.1条 概则
  第60.D.3.3条 操作科目表
  第60.D.3.5条 训练器系统列表
  附录E 定义和术语
  关于《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的编写说明


A章 总则

  第60.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鉴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持续符合相应等级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性能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0.3条 适用范围
  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的训练、检查和飞行经历要求,而使用或提供飞行模拟设备的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0.5条 定义和术语
  本规则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在本规则附录E中规定。
  第60.7条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性能标准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性能标准以本规则附录的形式发布:
  (a)附录A 飞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性能标准;
  (b)附录B 飞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性能标准;
  (c)附录C 直升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性能标准;
  (d)附录D 直升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性能标准。
  第60.9条 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资格要求
  (a)申请成为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135部、141部、142部或91部合格证持有人或申请人;
  (2)持有或申请民航总局批准的运行规范或训练课程,并拥有可代表相应型别或组类航空器的飞行模拟设备。
  (b)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的持续符合条件:
  (1)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获得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后,在随后的每12个日历月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相应型别航空器飞行训练大纲,对飞行模拟机至少运行400小时,对飞行训练器至少运行200小时;
  (2)按照本条(b) (1)的规定运行飞行模拟设备时,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61部、121部、135部或91部的有关规定。
  (c)如果不能满足本条(b)的要求,经民航总局批准可作为飞行模拟设备临时运营人继续运行,但时间不能超过12个日历月。
  第60.11条 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的义务
  (a)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接受民航总局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的检查,包括所有与飞行模拟设备有关的记录和文件,以确定飞行模拟设备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b)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针对每台飞行模拟设备:
  (1)建立一种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以便获取下列人员在使用飞行模拟设备过程中提出的意见:
  (i)近期在飞行模拟设备上完成训练、检查或获取飞行经历的飞行机组成员;
  (ii)使用飞行模拟设备实施训练、检查或监督获取飞行经历活动的飞行教员和飞行检查员;
  (iii)在飞行模拟设备上从事维护工作的飞行模拟设备技术和维护人员。
  (2)对上述机制所收集的每条合理意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与航空器制造厂家保持联系。如果航空器制造厂家因某些原因已无法再提供技术支持,应当同拥有该型别航空器的合格证持有人保持联系,以确保飞行模拟设备符合本规则第60.35条的要求;
  (4)在靠近飞行模拟设备的地方展示民航总局颁发的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


B章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的申请、受理和颁证

  第60.13条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的申请
  (a)对每台需要进行鉴定的飞行模拟设备,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在早于计划鉴定日期的20个工作日之前向民航总局提交鉴定申请书,对于不同类型的鉴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0.27条、第60.29条、第60.31条、第60.33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的附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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