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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4号
2015年5月1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质检总局决定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
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4号
2015年5月1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质检总局决定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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