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Advertising Registration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Advertising Registration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5年7月1日

  为加强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sgl@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前款所列媒体单位,仅在其自有互联网媒介发布广告的,无需办理发布登记。

  第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可由其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三) 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四)有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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