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

法释[2015]17号

2015年7月20日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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