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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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

银监发[2005]10号

2005年4月16日

各银监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批示精神,落实最近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加强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会议部署,现就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截至2004年底,累计阶段性处置不良资产6750亿元(不含政策性债转股),累计回收现金1370亿元,回收非现金资产350亿元。债权处置率达到54%. 2004年以来,随着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发育和成长,以建立资产处置回收目标责任制、开办三项新业务和中、建两行可疑类贷款剥离为标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但是,由于资产管理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金融创新过程中的新生事物,从法律、制度、环境到资产管理公司自身体制、机制、内部管理等还存在一些缺陷,不良资产剥离、管理和处置中出现了许多违规违纪问题,甚至发生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严重案件。针对这些问题,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过重要批示,要求各银行和各资产管理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减少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促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健康发展。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切中当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要害,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对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健康发展、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加强管理、稳健经营、提高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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