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对实施安全生产法若干规定(稿)征求意见的函
Letter on Seeking Further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Several Provis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k Safety Law (Draf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再次对实施安全生产法若干规定(稿)征求意见的函
Letter on Seeking Further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Several Provis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k Safety Law (Draf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再次对实施安全生产法若干规定(稿)征求意见的函

政法函[2015]67号

2015年11月25日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工作,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调研起草工作的同时,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规章草案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安全生产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意见,各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信函发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2.通过传真发至:010-64463156。

  3.通过电子邮件发至:aqfg@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安全生产法》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和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国有和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部从业人员、全部工作岗位、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其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并教育、督促全体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规模以上(国家有关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及中型以上规模,下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2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200以下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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