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2015年11月28日
序言
为推动内地[1]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服务贸易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与《安排》[2]的关系
第一条 与《安排》的关系
一、为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双方之间服务贸易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双方决定在《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广东协议》)已实施开放措施基础上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是《安排》的服务贸易协议。
二、《安排》第四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协议执行。本协议条款与《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广东协议》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第二章 范围及定义
第二条 范围及定义
一、本协议附件1和附件2的所有措施适用于内地和澳门之间的服务贸易。
二、本协议所称服务贸易,是指:
(一)自一方境内向另一方境内提供服务;
(二)在一方境内对另一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三)一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四)一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上述(一)、(二)、(四)统称为跨境服务。
三、就本协议而言:
(一)“措施”指一方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
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方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境内的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
(二)“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三)“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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