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Publication,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the Publishing of Electronic Publications (Revised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Publication,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the Publishing of Electronic Publications (Revised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年2月6日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规范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活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了《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16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appfgs@126.com。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后封装存储到磁、光、电等记录介质上,通过内置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能够表达思想、普及知识、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电子出版物的载体形态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HD-DVD ROM、BD-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CD-R、DVD-R、HDDVD-R和B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HDDVD-RW和BD-RW等)、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SD卡、CF卡等)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电子出版物的产品形式分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和连续型电子出版物两类。具体形式主要包括电子图书、电子辞典、电子地图、电子游戏、电子数据库以及电子期刊等。

  第三条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依法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领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依法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领取《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活动。
  电子出版物制作应由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制作,电子出版物出版应由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活动,无需再申请取得《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六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主办及主管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应有5人以上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五)有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及国有资本证明;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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