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复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Publication,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Reproduction (Revised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复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Publication,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Reproduction (Revised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复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年2月6日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规范复制经营活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了《复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16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appfgs@126.com。

  复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促进我国复制业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盘、磁带磁盘、集成电路卡以及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存储介质形态(以下简称其他介质)的复制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光盘包括只读类光盘和可录类光盘。其中,只读类光盘是指存储有内容的光盘;可录类光盘是指可记录数据的空白光盘。
  本办法所称复制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光盘复制生产,存储有内容的磁带磁盘、集成电路卡等其他介质的复制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制单位是指从事光盘、磁带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复制含有以下内容的复制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光盘、磁带磁盘、电子书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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