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

2016年2月17日

  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便利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就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兑。

  四、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等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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