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此文件附件1附件3已被调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此文件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此文件中附件1已被调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此文件中附件1《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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