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36号

2016年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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