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9号

2016年7月12日

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地役权;
  (六)抵押权。
  上述不动产权利登记中,申请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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