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

社保基金厅发[2016]97号

2016年9月20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已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6年9月20日正式发布实施。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业务的发展,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相关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范围和审批方式的通知》(财金[2007]37号)、《关于完善全国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投资担保方式的通知》(财金函[2016]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贷款项目投资,是指社保基金基于安全性、收益性、合规性的原则,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政策,通过信托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应不断加强科学精细管理,努力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注重公开性、透明性,兼顾社会效益,投资比例和单一项目投资规模应符合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

  第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以下简称股权部)是承担信托贷款项目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社保基金资产配置的要求,负责拟定信托贷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范程序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投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托贷款投资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房建设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信托贷款的有关规定,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
  (三)由符合条件的银行或大型企业对借款人还本付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由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对项目进行受托管理。

  第六条 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为资产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型企业;
  (二)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规范;
  (三)主体资产清晰,财务状况稳健,不存在重大债务纠纷;
  (四)依法获得信托贷款项目的主体经营或建设资格;
  (五)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公司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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