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征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征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征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质检监函[2016]99号

2016年9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和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管理,我司组织制定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10月10日前反馈修改意见,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鞠彬彬
  联系电话:010-82260398(带传真)
  电子邮箱:jubb@aqsiq.gov.cn

  附件1: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以下简称风险监控)工作,预防和消除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食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等产品以及进出口产品的风险监控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概念释义】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存在的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可能性及后果。
  本办法所称风险监控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相关主体采取风险信息采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处置等措施监测、控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检验检测和分析,识别和验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对已经存在或者潜在的风险及危害因素进行评价,确定危险程度,提出降低并控制危害产生的解决方案的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主要负责风险信息的汇总和分析研判,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工作,按照指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采取和落实风险处置措施。
  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风险信息的采集、核准、预研判和预处置,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预防和处置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五条【技术支撑】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具体技术工作。
  省级质检部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技术机构按照省级质检部门的规定,承担本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质检总局成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与风险监控有关的技术评审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信息系统】 质检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快速预警系统,收集、分析、处理和发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实现风险信息的共享、报送和通报。

  第二章 风险信息采集和处理

  第八条【风险信息采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第九条【风险信息来源】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来源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报告的风险信息;
  (二)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信息;
  (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
  (四)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通报的风险信息;
  (五)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的风险信息;
  (六)产品伤害相关风险信息;
  (七)国外组织、部门、机构等发布的有关产品召回、预警通报信息;
  (八)网络及媒体报道的风险信息;
  (九)其他渠道采集的相关风险信息。

  第十条【风险信息上报和研判】 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核准风险信息来源、内容等的基础上,及时将采集的风险信息上报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需要采取预处置措施的要同时实施,以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处理,组织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等级,对风险信息实施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风险信息等级】 风险信息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信息:指特别重大事项,需要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作出全局性部署,或者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处置的风险信息。
  二级风险信息:指重大事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的风险信息。
  三级风险信息:指重要情况,需要进一步研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的风险信息。

  第十二条【风险信息分级管理措施】 对于一级风险信息,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向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全省质监系统发出风险预警,统一组织部署风险处置工作。
  对于二级风险信息,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向有关区域或单位发出风险预警,并组织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对于三级风险信息,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职能处室牵头组织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风险信息,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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