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17号

2016年9月22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一、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中,有关企业集团出于深化国企改革或去产能、调结构等原因,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所属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团之间的无偿划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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