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the Safety of Dangerous Goods at Port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the Safety of Dangerous Goods at Port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年10月24日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我部起草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三、电子邮箱:jtbtfc@mot.gov.cn

  四、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

  第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安全条件审查:
  (一)涉及装卸或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第八条 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的有效期为两年。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第九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增加安全风险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导致增加安全风险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作业货种、工艺、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增加安全风险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五)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设计资质。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二)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三)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三)安全设施设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该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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