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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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法释[2020]1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4号

2016年1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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