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命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命令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2003年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此文件中的附件一已被废止。
根据《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 ),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命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2002]第27号  

2002年1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经贸委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主任  李荣融  
  海关总署    署长  牟新生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平贸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非歧视的原则管理化肥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是指在公历年度内,国家确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以及年度市场准入数量,在确定数量内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内税率,超过该数量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

  第三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二章  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的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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