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此文件已失效。

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2号

2016年11月10日

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浙江、湖北、广东、四川、江苏、山东、黑龙江、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进一步推进外贸结构优化,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现就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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