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此文件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根据《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23〕51号),第十七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按调整后的企业名单执行。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2016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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