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医改办发[2016]4号

2016年1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医药管理局,福建省医保办:

  现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务院医改办报告。国务院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的药品采购活动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精神,推动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两票制”重要意义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的重要抓手,是净化流通环境、打击“过票洗钱”、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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