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Tobacco Monopoly Administration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Implementing Rules for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obacco Monopoly License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Tobacco Monopoly Administration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Implementing Rules for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obacco Monopoly License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7年1月17日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制度质量,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邮政编码:100045),收件人:罗号。邮寄意见时,请在信封上注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uoh@tobacco.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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