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的通知

2017年2月13日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自发布之日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应当符合《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要求;存续产品不得新增与《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不符的投资项目;存续产品已投项目存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相关投资项目到期后不得续期。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