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2017年2月26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7年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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