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23)第1号--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4号(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事宜)》等4件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23)第1号),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结算代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6]第2号

2016年5月27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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