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Provisions on the Procedures for Enacting Regulations and Rules (Revised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Provisions on the Procedures for Enacting Regulations and Rules (Revised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7年4月25日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起草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5月2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zzdcxtl@chinalaw.gov.cn。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和权限范围,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转变。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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