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Letter on Seeking Comments on the Provisions on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echnical Service Institution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Letter on Seeking Comments on the Provisions on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echnical Service Institution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政法函[2017]29号

2017年4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我局组织修订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现将修订形成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自行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该文稿同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5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10-64463156。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aqfg@chinasafety.gov.cn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依照本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方可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并颁发资质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并颁发资质证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资质认可机关实施资质认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预算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分别在全国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业务范围划分另行规定。

  第七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及时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室检测能力考核、监督检查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国家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规模化发展,支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技术服务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工程治理、技术咨询、委托管理、培训教育等职业卫生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成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规范执业行为。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甲级资质工作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其中,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乙级资质工作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具有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自有实验室,并通过计量认证;
  (四)具备满足所申请资质和业务范围要求的仪器设备;
  (五)具有满足资质要求、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甲级资质不少于25名,乙级资质不少于15名;
  (六)有符合能力条件的检测、评价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七)有健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八)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能力;
  (九)申请甲级资质需取得乙级资质满3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本规定要求的资质认可条件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书及工作经历证明;
  (五)仪器设备清单、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等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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