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此文件已失效。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3号

2017年4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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