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就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就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就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7年6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商务部牵头启动了出口管制法起草工作,形成了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制定出台了出口管制法。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初步建立了涵盖军品、核、生、化、导等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为更好地促进和保障出口管制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履行国际义务,需要制定一部出口管制领域的基础法律,统领现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立足国内立法和实践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主要就出口管制法的适用范围、国际合作、出口管制政策和清单、许可管理制度、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tfs_zonghe@mofcom.gov.cn

  三、传真:65198905、65198997

  四、信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综合处,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出口管制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出口管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简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

  第三条【出口管制 两用物项 军品 核的定义】
  出口管制 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管制物项的行为,采取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两用物项 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等物项。
  军品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
  核 本法所称核,是指相关核材料、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第四条【管制措施】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实施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履行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出口管制工作。
  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或委托开展有关出口管制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协调】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对出口管制工作中涉及管制清单制定与调整、出口管制许可争议、出口管制执法、信息共享等重大事项,应加强协调。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