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

2017年6月14日

  2017年3月,中国与新西兰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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