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

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
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

2017年6月23日

  为规范“债券通”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保障业务有序开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市场[2017]20号),现予发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简称债券通)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联合公告》、《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清算所)《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清算所公告[2014]13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北向通”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等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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